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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官制度

  • 日期:2009-05-15 13:45
  •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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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文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官吏的任免制度。对官吏的任免形成制度,是从战国开始的,首先打破的是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改由国王任免各级官吏。
     随着官吏任免制度的出现,这个时期又出现了玺印制度、俸禄制度及上计(对官吏的考核)制度等,这是我国文官制度的开端。秦朝又进一步促使官吏的任免法律化,《置吏律》和《除吏律》就是关于任免官吏的行政法规。秦朝规定,官吏必须经国家机关正式委派方可赴任,这一规定是秦朝文官制度完备化的标志。
     汉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官僚机构,因此,其文官制度也更加完备,在官吏的选用上采取郎选、察举、召辟、贡举、特召、射策与对策,除此之外还有员选与思荫。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了九品中正制,选择当地有声望的人士出任中正官,将当地的士人按才能分别评为九等,由政府按等级选任官吏。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地主阶级力量的日益强大,使得用“唯才是举”来选官的呼声越来越强,终于在隋朝建立初年就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创立了科举制。
     科举制度的出现,扩大了知识分子参预政权的途径,出现了“朝做寒衣郎,暮登天子堂”的不计出身门弟、以才取人的可喜现象。科举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社会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隋朝创立的科举制度,一直为后朝所沿用。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文官制度的完备时期,唐朝选任官吏不仅重视文才,又考虑政绩。唐六典规定;“礼部主考以选士,吏部选士以任官”。即第一次考试只取得任官的资格,需要再通过吏部的考试才能任官。
     吏部的考试不完全取决于文才,而是对德、智、体、政绩的全面考核。宋朝对官吏的选任继续沿用唐朝的科举制度,但是较唐朝有明显的发展。宋代的科举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宋代科举考试的一大进步是,先考策论(考核考生的治国之道),然后,再进行文化考试。明清时期的任免制度则更加法律化了。如:制定了单行法规——“科场条例”等。但是,明清时期科举考试的内容和形式较唐宋有所倒退,科举考试的内容只限于四书五经,形式又仅限于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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