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付
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我是非常拥护的,体现了我们先进的教育理念。其中既有不准“体罚”、“变相体罚”的条款,又有不准“歧视”、“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我认为加得非常好。
有些同志认为“歧视”、“侮辱人格尊严”不好界定,其实每个教师应当扪心自问是否真的尊重孩子,是不是把孩子当成一个完整的“人”来看待。尊重体现在很多方面,特别是细节,比如教学语言的使用等等。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在适当的时候运用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效果。我的观点是,我国的法律已经明令禁止、不许体罚,小规定不能违反大法律,一定要维护我们教育理念的先进性,维护我们教育法规的严肃性。“体罚”在过去是权威的象征,被视为一种权力运用在教育手段中。但是其产生的问题、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对孩子自尊心的伤害,孩子甚至有可能养成双重人格,更重要的是孩子如果长期生活在缺乏爱的环境里,可能会抑郁、不自信,甚至仇视社会。
目前一些孩子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我认为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归因于近年来提倡的正面教育。西方社会的规定更多,但是西方孩子心理承受能力要强过我们。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教师在教学时应当坚持正面教育,实事求是,肯定优点,指出不足。北京市的光明小学做过一个实验,叫“三句话”教育,就是用“这世界真美好”、“我能行”和“让我来帮你”这三句话,来教孩子学会感恩,学会自信和友爱,效果不错。
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此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体现了我国教育正在积极向法制化迈进。《义务教育法》是一个宏观的指导性法律,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一些专家学者、校长和教师进行讨论,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使我们的教育法规更有操作性,更行之有效。(姚晓丹司宁博采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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