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
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教育活动的机制在于正向引导。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知识技能的掌握、相应能力的养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都需要学生自己的主动参与。可以说,没有学生的主动参与就没有教育活动的发生,这决定了对学生的教育不可能由外部的强制和强迫来实现,而应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的正向引导为主。这种正向引导正是教育活动不同于其他活动的独特的运行机制。
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不是对立的,而是高度统一的。没有严格要求,学生不可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也不可能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目标。但是,严格要求绝不是教师凌驾于学生之上的严苛,而是在尊重学生人格基础上的、对学生主动参与教育活动的意识与能力的肯定和认可。
正确处理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的关系,既需要教师教育水平的提高,也需要相关法规的完善。大量的实践经验表明,当学生不愿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不能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活动、不能遵守学校纪律而教师又没有凑效的手段时,教师通常会采取强制、强迫甚至威逼的、暴力的手段。这类老师自然会受到谴责但也有些人对其抱有理解和同情。理解和同情的前提是基于这些教师可能有强烈的责任感但缺乏对学生提出严格要求的专业水平。在这个意义上,全社会及教师个人都要创造机会自觉地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使得教师的教育工作更加专业化、人性化。
有些教师把尊重学生理解为无原则地满足学生的各种需要而不提出任何教育上的要求,也不对学生的行为给予任何的约束和制约。这种理解实际上是放弃了教师的引导职责,也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当学生发生错误时,一方面要怀着宽容的心态指出错误并做出正确的引导,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给予适当的教育性惩戒。所谓的教育性惩戒,不是为了教师宣泄自己的愤怒,而在于使学生受到教育。在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以区分体罚尤其是变相体罚与教育性惩戒以及实施教育性惩戒所需的各种规范。例如,对学生的惩戒要使学生明白原因,要报相关部门备案,实施时需要有相关的监督者,惩戒需要延时进行,等等。
还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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