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4)
- 日期:2011-11-24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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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中招办负责将本区县录取考生信息发送到考生毕业学校,同时录取结果在考试院和区县考试中心网站上公布。
(三)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1、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从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凡选择直升本校高中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本校高中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能填报其他志愿。
(3)文体科技特长生报考传统项目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传统项目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招收"名额分配"、"特色班"、"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相应报考条件被该校录取。
(5)报考"宏志班"考生需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其中报考北京市宏志中学和广渠门中学宏志班的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2011年宏志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报考手续。报考"宏志班"的考生需将该校(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填报。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学校的宏志班,则需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2、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4)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
3、对残疾考生的录取规定。
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4、有关加分规定。
对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对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照顾。
对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子女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子女和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对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各区县和学校要认真审查加分证明材料,严格审批手续。凡享受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考生将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5、有关减分规定。
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