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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11-11-24 09:37
  • 来源: 学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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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1〕1号)精神,2011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确定的任务和目标,践行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中考中招改革,规范各项管理措施,努力为考生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以下简称"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县中招办负责;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五年制高职院校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各区县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2011年招生计划编制及管理的各项要求,根据本区县和学校实际做好简章编制申报工作。经市教委审核后的招生计划应按要求报送考试院中招办。

  各区县在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时,要积极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示范性普通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9〕2号)要求(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工作),将招生计划的5%-10%用于"名额分配"。继续鼓励部分区县进行跨区县"名额分配"试点工作,即示范高中校除面向本区初中学校进行"名额分配"外,还可将少数名额分配到其它远郊区县的初中学校。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政策。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择校生计划要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继续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招收未升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的试点工作。招生计划将在招生简章和高招"招生通讯"上刊登。

  提前招生学校(专业)、民办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在安排招生计划时,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二、招生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报考资格

  1、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3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无本市正式户籍,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1年5月20日)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1年5月20日)的人员子女的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籍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筑二局第一建筑公司)开具的"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中的具有河北省非农业户籍的考生准予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可以报考北京市潞河中学和北京市运河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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