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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肃贪机制考(2)

  • 日期:2009-05-17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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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御史监察制。中国古代政治上的监察,是以君主任用御史作耳目开始的。御史,最初是王室事务总管的属官,以后逐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官的一般通称。到了秦朝,御史已改变为负责纠察弹劾官吏的御史大夫,专司“纠察百官,辨明冤枉”,兼有监察、监督的职能。这是我国历史上御史执行行政监察和司法禅劾双重职责的发端。汉代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区域,叫13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是专职监察官,直接隶属中央御史中丞领导。汉朝规定:即使丞相有罪,也由御史大夫按劾。自西汉末年直至东汉,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台第一次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出现,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基本形成。晋朝御史台直属皇帝管理。晋武帝不仅制定了“察郡、察长吏”的律条,还强调郡官、即吏首先要“正身”、“公廉”。
     唐代御史制度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在御史台下设有台院、殿院和察院,掌管中央到地方官吏的纠劾,参与大理寺审判活动,审理皇帝交办的贪赃枉法等案件。宋朝御史台的司法职能也有所扩张,凡违法失职的官吏,御史台有权先行侦讯。
     4.举报制。举报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一是设置谤木。远在尧舜之时,就有了供民议政之缺失的“进善之族,诽谤之木”。二是设置匦。匦,即木箱之类,与今天的意见箱类似。
     公元683年武则天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其中之一是由朝廷置匦。为能及时阅读和处理“举报信”,特地设置了“匦使院”的专门机构,隶属中书省,并以谏议大夫补阙拾遗一人任“知匦使”。凡臣民有“举报”的,皆可写成书面揭发材料,分别投入不同的匦中。三是击鼓告状。对于下官的贪赃或自己蒙受了奇冤大枉,可以通过“拦轿、击鼓”而奏报于朝廷,由帝王或御史亲自作出裁决。击鼓升堂的出现,最早是在晋朝。
     真正把击鼓作为举报工具的大概要算是后魏。明代除设了“登闻鼓”外,为了鼓励黎民告发贪官,海瑞还下令,不会写状词的当事人,不写状词,可以当面口诉,并命令衙员认真记录,妥善保管。清朝顺治元年(1644年)“设登闻鼓于都察院门首,每日轮流由御史一员监值”。并规定登闻鼓的敲击者不仅限于“鸣冤叫屈”,而且可以控告“内外各衙门”中“有真正贪脏虐害、不公不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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