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肃贪机制考
- 日期:2009-05-17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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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肃贪机制,各朝所采取的形式不一,撮其要者,至少有以下诸方面。
1.科举制。我国古代选拔任用官吏,一般以科举为正途,科举中不仅有“孝悌廉让”一科,而且有“清廉守节”之内容。科举,也叫“开科取士”。在封建社会,虽然帝王是世袭制,但科举制的功能仍是明显的:一是它对做官者给以一定的资格限制,而且主要是道德、学问、文章方面的资格限制。在这种制度下,只有取得了进士资格,才能获得当县级行政长官的资格。二是每科科举考试录取名额有限,不至于使官吏员额过分膨胀。三是反对既无良心、又无学问的人进入官场。科举考试实际上是一种就任前的训政教育,达到正心、诚意、齐家、治国的要求。这就使得中国古代的贪腐之风从官吏的任用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2.考核制。为了防止官吏贪赃枉法,维持帝王政权统治,历代统治者注意将贪廉列入考核官吏的内容之一。考核的办法主要有两条:
(l)述职。述职就是官吏定期向朝廷汇报政绩。作为君主考核臣下的述职,据史料记载早已实行。《礼记·王制》篇说;“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聘”,指诸侯国君亲自到朝廷朝见天子,报告工作。后来,述职这一制度逐渐演变成一项专门的年终考绩制度——上计制度,朝廷通过自下而上地呈报工作,对各级官吏贪、廉情况加以监督、考核。考绩佳者,奖励升迁;发现劣者,当场收印罢官。上级官吏对下级僚属的考核大多也采用类似办法,“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
(2)巡察。东汉时期,刺史每年八月秋收开始之时,也正是开始编制上计考课用的“上计簿”的时候。巡察所辖郡国,全面地考核守相的政绩、贪廉,作出准确的评定。发现贪污等违法者,依据实际情况,对贪官进行弹劾。魏晋时期规定,对官员要“随时察纠”,官员的违法、失职、失仪,都在察纠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