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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学管理规程(2)

  • 日期:2011-12-17 13:47
  • 来源: 寻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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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六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 小学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钢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小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小学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小学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 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待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 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

    五、六年级至多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七条 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小学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八条 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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