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自由活动 学生右眼被打破裂
- 日期:2012-03-31 17:38
-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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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定,各方均无过错却需补偿。
商报讯(记者 陈光豪)体育课上,中学生的右眼被羽毛球拍打成十级伤残。学校有无过错?如果没有过错要不要担责?不妨来看看思明区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校园伤害案。
案件回放
体育课上眼球破裂
小增与小海(均为化名)都是松柏中学初中部的学生。2008年12月11日,他们所在的班级有一节体育课,因为任课老师另有任务,学校安排另外一名体育老师代课。
当时,代理老师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小增与小海还有另外两名同学一起玩羽毛球双打。不过,在抢接羽毛球的过程中,小海的羽毛球拍击打在小增的右眼处,导到小增的右眼受伤。
班主任迅速拨打120求救,小增被送往医院。此后,小增在厦门眼科中心住院12天,被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2009年9月份,经司法鉴定,“小增外伤性无晶体眼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此后,小增将小海、小海的父母以及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多元。
一审判决
各方无错但要补偿
思明区法院认为,代课老师安排的自由活动与学校中的体育教学活动以及体育竞技比赛之间应区别看待。在学校组织的自由活动中,可以根据学生年龄安排一些与其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适应的活动,而不能苛求任课老师在自由活动中还应对每个学生面面俱到地进行指导与保护,所以小增在羽毛球双打中受伤,与代理老师是否在现场巡视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认定学校并无过错。
此外,小增、小海当时都年近13周岁,对相关运动中的潜在危险不但具有一定的预见性,而且也应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小海存在伤害小增的故意,双方在争抢球的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小增受伤,也不能就此推导出未受伤的一方就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对于小增受伤,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不过,小增所受的损失可根据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担。
法院认为,小增的损失应确认为7.2万元。其中,酌定学校负担3.2万多元,小增和小海的父母各负担2万元。
因为小海的父母此前已支付了6000元,近日,法院一审判令学校补偿3.2万多元,小海的父母补偿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