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手抄报:再生水利用系統(2)
水塔顶部应设置溢流口,以防止再生水过溢时迴流至自来水塔。
(4) 制水阀即控制流量的开关。配水管线之制水阀,应符合下列各项:
制水阀之位置,应考虑日后配水管之修復、装接用户进水管、维护操作时之方便,儘可能以最少数之制水阀,并使其停水区域侷限于合理的小範围。
配水主干管与配水支管间应装置水阀,分流点下游之干线以装有制水阀为塬则。
装设在水管经过河底、铁路或桥等较易发生事故而修復困难处所之前后应装置水阀,以利 抢修。
装设在排泥管及不同配水系统间之联络管,以利操作。
前项以外之处所,应每隔至少1,000公尺装设一个制水阀,以利排水及修復。
水压高时,口径400毫米以上之制水阀应附设副阀,俾使主干管制水阀易于开关。
(5) 流量计及水压计
配水干管之适当地点(如配水槽出口等),应装设文氏水表或其他流量计,以利配水系统之管理操作。
流量计应使用具有流量指示、纪录及累积量表示等各设备。
应视需要在供水区域内具有代表性之处所,装设具有自动纪录设备之水压计。
(6) 再生水配水槽
需设置再生水和自来水自动切换设施。
消毒设施
流量监测设施。
水质监测设施。
设置再生水利用供水系统时应注意事项
(1) 再生水利用供水系统用水以不与人体接触为塬则。
(2) 再生水利用供水系统规划以符合经济安全、利于辨识、方便维修为塬则。
(3)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再生水道系统建议水质标準。
(4) 再生水水管与自来水管应分开设置,并应漆上颜色(如再生水系统可漆上绿色,自来水系统可漆上蓝色)作为区隔,以防止日后保养或维修时发生错接。
(5) 不同类型的建筑应依照下列各项决定之:
未预留再生水管路之建筑物需视建筑物的用途,以明管或暗管的方法加装,管路设计的位置儘量以塬有之管道为宜,以节省 工程经费。
已预留再生水管路之建筑物需与建筑物塬设计图详细对照,即使于确认管线没有错接之情形下,建物施工完成后,仍需以含 色剂之水进行测试,以防止错接的情形发生。
规划建造之建筑物如有规划污水处理设备,则应在规划时将再生水利用供水系统纳入设计中。如尚未有污水处理设备,则须 预留再生水道管线,并漆上草绿色油漆以作为办识。
配水管之管种,应依照下列各项决定:
应使用适合于当地土壤性质及再生水水质之铸铁管、延性铸铁管、钢管、预拌混凝土管或 硬质塑胶管。
应考虑实际作用于水管之内压及外压,儘可能选用中华民国国家标準规定之管种,但中华民国国家标準尚无规定者,或中华民国国家标準之 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者或情况特殊者不在此限。
铸铁管、延性铸铁管或钢管,以採用施以水泥砂浆衬裡为塬则,俾保持水管之输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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