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丢了法制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38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搜身,最根本和首要的,是侵犯了小公民们依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即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而无端怀疑他人有偷盗行为,又是对他人人格的一种贬低和毁损。学校和教师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学校与教师享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职业是崇高的,也是神圣的。教师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理解,但教师本身的言行也应该体现特殊的修养和为人师表。不然,如果说老师一旦丢了包就风声鹤唳、大搞校园搜身的话,丢来丢去,那会不会越丢越多呢?再丢恐怕可要丢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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